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1〕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10%(其中2%视为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统一为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2011年7月至9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对已经缴纳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确认当月已缴纳后,将应为其缴纳的金额随失业保险金发到本人银行账户,未缴纳的由市社保中心作为一个参保单位及时为其缴纳,市地税局给予积极配合;2011年10月起由市社保中心作为一个参保单位直接缴纳(含每月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办理停止缴费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