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市局举报中心。
市局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应当按时报告。
第五章 权利保护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举报中心所在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