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市局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两级举报中心受理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在《涉税举报案件登记簿》上登记,并分别报经市局举报中心负责人或各基层局主管局长批准,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交基层局查处,并由市局督办;对由各基层局直接受理并查处的案件,必要时可向市局申请督办。
  (二)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由市局举报中心转基层局查处或者由各基层局直接查处。
  (三)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 各基层局举报中心受理的不属于本局查办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当移送市局举报中心转办。
  (五)涉及国税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应填写纸质转办单,直接转给本辖区国税机关处理。
  (六)不属于稽查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直接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十五条 市局对各基层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督办机关领导批准以后督办。
  第十六条 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七条 经市局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市局举报中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各基层局举报中心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八条 对市局举报中心督办的检举案件,除有特定时限者以外,承办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后3个月内上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应当在查处期满前10日内向市局举报中心申请延期查处,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并每隔30日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