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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定员定额”管理办法的公告

  1.娱乐场所(含酒吧)演职人员
  (1)乐队成员定员至少为4人,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80元。
  (2)灯光音响师定员至少为1人,定额分为两档:高级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80元;普通灯光音响师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定额为80元。
  (3)演员定员按演员实际人数确定,定额分两档:主持兼歌手和较有名的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200元;一般演员每人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定额为160元。
  (4)临时演出的人员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58号文)执行。
  2.娱乐行业部分服务人员

月营业额A

单位:万元

KTV、夜总会、歌舞厅

每个包间至少定员(人)

每人定额(元/月)

至少核定服务负责人(人)

每人定额(元/月)

A≥160

1.5

280

10

480

100≤A<160

1.5

280

7

480

30≤A<100

1

280

3

480

A<30

1

280

1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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