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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2.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3.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4.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5.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

  6.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

  7.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8.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

  9.质监部门要注重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

  10.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11.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财政、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孵化园(楼)。在有条件的城区、县(市)为微型企业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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