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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负担,年终结算。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县、区财政负担。

  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微型企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

  对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域,可采取选择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相应的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各级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与贷款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比例参照《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六)相关部门扶持政策。

  政府部门应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它企业同等的待遇。工信、科技、商务、环保、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五、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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