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5.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微型企业创办人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时,提交证明其符合第1项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部门应同时对申请人有无在办企业以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第5项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人力社保部门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临时存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创业者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方可享受给予微型企业的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重点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性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具有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并根据形势发展作适当调整。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基本运作模式。
我市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扶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其中,对地级市城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财政(城区、开发区)共同负担70%;对各县辖区内新创办微型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县财政负担50%。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拨付给企业,财政按负担比例年终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