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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发展微型企业18000户,从业人员15万人以上。每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3500户以上,从业人员3万人以上。培育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孵化成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扶持的微型企业的标准。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列入扶持范围、符合扶持对象条件的企业在其组织形式后标注“微型企业”字样。

  列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应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注册登记、并符合上述要求的新办企业。

  (二)扶持对象。

  我市扶持的微型企业投资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南宁市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

  2.无在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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