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实施意见
(南府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再就业、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战略目标,推动我市区域特色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大力发展我市微型企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富民工程。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新闻出版、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