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鉴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陆续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
(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0月1-15日;
(三)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年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每年4月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