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3号)
为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就发票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发票问题
在我省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逐级报省国税局批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未发现有偷骗税和发票违法行为;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平推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万份或卷式机打发票年用量超过1200卷;可以使用计算机或税控装置等机具开票,并按照国税机关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对未按规定保存和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取消其申请和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资格,并依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发票专用章使用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式样已开始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在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各地国税机关依法查验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等手续。对发票专用章式样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各地国税机关应要求其重新提供,但不得为其指定印章刊刻单位。
对印有单位名称的卷式发票,可套印长轴为20mm、短轴为15mm、边宽为0.5mm规格的发票专用章。
三、关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问题
对偏远农村或小型集贸市场内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5〕263号),与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具有合法代征资格的单位,经省国税局核准,可成为代开发票的受托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与受托单位签订省国税局统一格式的代开发票协议。受托单位应按规定先代征税款,再使用省国税局提供的开票软件代开发票。所代开的发票仅限于“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或免征增值税的,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必须由国税机关代开,受托单位不得办理。受托单位代开的申请证明资料比照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