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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1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积极推动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建设全市统一的集信箱、访谈、征询、调查、新闻发布等功能于一体的“政府在线”网上综合政民沟通平台,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查询、办事。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电政办、市政府各部门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3.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决策权限、决策范围、决策规则和决策责任,规范决策行为。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拟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应当在3日前交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
  14.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等决策事项,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确定风险等级。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风险化解处置预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
  15.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决策机关要跟踪掌握决策的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等方式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纠正决策执行中的偏差,最大限度地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以及重大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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