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4.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5.其他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三)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一)企业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