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夜餐费。裁判员、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至晚上十一点后,夜餐费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由组委会开支。
各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由各参赛单位自理。
(六)裁判员酬金。裁判长每人每天160元;副裁判长每人每天120元;裁判员一级以上(含一级)每人每天100元;一级以下每人每天80元。
(七)其他费。
1、各部门和竞委会开支的办公用品、邮电费用从包干经费列支。
2、各参赛单位工作人员、参观团、裁判员、新闻记者等所发生的办公用品和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等费用自理。
3、因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在职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比赛期间的有关补助费由组委会负担。
4、比赛期间,由赛区指定的兴奋剂检测人员的食宿费,由赛区负担。
5、奖品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各项奖励,由竞赛部提出方案,报组委会批准后列入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单项体育竞赛预赛开支标准:
(一)食宿费。各参赛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每人每天食宿费80元。
(二)其他费用开支标准参照且不得高于决赛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财产物资管理:
(一)省级单项体育竞赛所需物资应尽量利用现有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确需购买的物资,由各部门提出购买计划,经组委会批准后购买。
(二)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财产物资,保管好本部门的财产物资。新购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要记入固定资产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分别记账,互相制约,账物分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属于低值易耗品的,必须完善验收、领用手续。
(三)比赛结束后,必须进行财产物资清理工作。由物资管理部门对所有财产物资造出清册,由组委会统一调配处理,经管物资的人员必须将财产物资手续交接清楚,方可回原单位。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组委会财务部门在竞赛结束后,要在三个月内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编报决算。并接受组委会审计监察部门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经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报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