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23号)和《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自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自委发〔2010〕13号),设立自贡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管局),为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管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受市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委托,行使房屋登记、房屋租赁、房屋征收与补偿、白蚁防治、公有住房管理和物业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业管理、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监管工作。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具体实施;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配合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屋登记、房屋租赁、白蚁防治、直管公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行业协会工作。
(二)负责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规定,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
(三)负责国家、省物业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房地产登记费收取工作,受税务部门委托做好协税管理工作。
(五)受委托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