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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推进。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改办,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全面彻底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

  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情况进行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市级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各市。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对没有出台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仍有增长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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