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承诺后补助。由自治区医改办公室与各地级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扣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市、县(市、区)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以全区卫生财务统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