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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市、县(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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