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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电力供应临时调节措施的通知


  2.电网企业亏损的认定。

  (1)电网企业购入区外高价电量造成的亏损,按实际购入电量单位成本与核定的电网平均单位购电成本的差额乘以外购电量来计算。计算公式为:补贴金额=(外购电单位成本-核定电网平均单位购电成本)×购电量。外购电单位成本:即购广东电的广东电网出网价格(不含超高压输电费用和损耗),包括广东火电标杆上网电价0.4980元/千瓦时、广东电网输电价格及损耗0.03元/千瓦时,共0.528元/千瓦时。电网平均单位购电成本:2009年电价方案平均上网电价为0.363元/千瓦时,购电成本(含损耗5.5%)为0.38元/千瓦时,不含输配电价。

  (2)因水火电比重变化,电网企业购入区内电量成本提高造成的亏损,按增购火电电量与水火电的价差认定。目前,我区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为0.4407元/千瓦时,水电平均上网电价为0.26元/千瓦时。

  (三)亏损分担原则。

  1.对保障工业、商业用电产生的亏损,以用电企业消化为主,火电企业、电网企业分担部分。

  2.对保障居民生活、农业、学校、医院等民生用电产生的亏损,主要由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火电企业、电网企业分担,民生用电户不承担。

  3.各类主体具体承担的亏损额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和广西电网公司按月核定。

  (四)补贴资金来源和补贴办法。

  1.自治区统一设立电力价格调节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由财政筹集,另一部分向工业、商业企业征收筹集。其中,财政筹集9亿元,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3亿元,其余的6亿元由各市、县按工业用电量占全区用电量的比重分别承担,各市、县承担的补贴资金结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对工业、商业企业征收标准为0.0556元/千瓦时(按全部用电量征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专项用于补贴火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亏损,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拟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工业、商业企业缴纳的电力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从2011年9月开始征收,期限暂定为5个月。

  3.火电企业分担的亏损自行消化。对火电企业的亏损补贴,按单机容量60万千瓦级、30万千瓦级和30万千瓦以下级分别核定,从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拨付至企业账户。对电网企业的亏损补贴,在扣除其分担的亏损后,从电力价格调节基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4.核定亏损补贴参照的火电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统一按1200元/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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