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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廊坊市“碑碣苑”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廊坊市“碑碣苑”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批复
(冀文物发〔2011〕183号)


廊坊市文广新局:

  你局《关于呈报廊坊市“碑碣苑”石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的请示》(廊文〔2011〕25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专家审核意见(附后)对方案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你局核准后实施。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建立详细的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档案,并撰写文物修复报告,并于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文物修复报告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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