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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11修订)


  (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九)做好选票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受理对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一)公布选举信息;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街道和较大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组由本选区推荐的代表和该级选举委员会指派的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指导本辖区的选举工作。

  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个选举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本小组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选民推选。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原则,确定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二百五十六名;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一百四十八名;

  (三)不设区的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人口超过五万的为一百三十一名至一百三十六名,人口超过一万不足五万的为九十五名至一百二十名,人口在一万以下的为七十五名至九十五名;

  (四)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应当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有代表一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解放军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少数民族代表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有门巴、珞巴等少数民族和夏尔巴、僜巴聚居的地方,应当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散居的地方,依照《选举法》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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