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涉及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有可能严重危险公共安全的,应依法对危险部位或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3、对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4、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依法查处并坚决予以强制拆除。对正在施工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督促建设单位拆除。
5、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6、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督促隐患单位按时完成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除依法处罚外,要报市政府挂牌督办。
7、对非法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8、对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迁出住宿人员,并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业整改、迁出住宿人员。
9、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对无照经营的“三合一”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10、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四、排查整治的时间安排
2011年7月8日至31日,按照组织部署、排查整治两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8日至15日)。一是要认真分析研判火灾形势。通过分析火灾形势,找准本地区、本行业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场所,研究制定具体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二是要全面部署。各县(市、区)政府要召开会议、印发通知方案,组织公安、住建、工商、教育、文化、卫生、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并发动乡镇、街道办以及居(村)委员会积极参与。同时启动多警联勤机制,部署治安、督察、派出所等警力共同参与,营造覆盖广大城乡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络。三是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本地区、本行业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推动单位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同时,要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并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以及举报奖励金额,发动群众积极举报火灾隐患,营造全民围剿火灾隐患的氛围。
(二)排查整治(7月16日至31日)。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排查整治责任人,落实排查整治任务,认真逐个排查和梳理本地区、本行业内属于整治范围的单位和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登记造册,并报“利剑一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