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代表活动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专项拨给,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制定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的计划,组织代表学习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乡镇的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二十九条 代表居住地点、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如有变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辞职后,须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本级代表的辞职后,应通报原选区。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应当立即将法律文书送达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应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