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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2011修正)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执行代表职务与原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地方国家机关、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密切的联系,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都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代表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请假是否同意应书面批复。

  代表在会议期间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报大会主席团批准。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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