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致使出让土地未开发利用的,不得批准延长土地出让年限;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让年限延长期。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经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所批准延长的年限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二)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经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所批准延长的年限与剩余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八条 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最高出让年限的,应按规定依据评估时点对应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土地出让金差价=办理延期批准手续后该宗土地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延期批准手续时该宗土地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计算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集体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人需在三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差额。逾期不缴纳的,批准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文件自动失效,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申请。
  第十条 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延长年限的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和权属等情况进行内业审查核实。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会同市城建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延长年限土地的开发程度进行外业实地调查认定,并形成认定意见。
  (四)经认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申请材料以及认定符合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认定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退回。
  (五)经依法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差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