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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实现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自2011年8月1日起负责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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