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其中属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占所批准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历史形成的工程补地等未确定具体项目和投资额的经营性用地,按最低土地投资强度核算总投资额:
1.市级中心城区(含沙潭江核心区、防城组团、渔万组团、公车组团)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200万元/亩,其中: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20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
2.企沙半岛、江山半岛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00-150万元/亩,其中:城市主要道路、街道两侧地块最低土地投资强度为150万元/亩,其他地块土地最低投资强度为100万元/亩;
(四)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已具备,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发条件但已具备下列条件的,土地闲置的责任由土地使用者承担,视为土地闲置:
1.道路已达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线距离低于150米的;
2.水、电系统线路已通到用地开发区域,与用地边界直线距离低于150米的;
3.合同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工作已完成的;
4.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时按生地(即出让方不需进行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计收土地出让金(或抵债)的。
5.土地使用者因自身原因申请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和总平布置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机关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的,经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土地闲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因为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经审查属实的,该期间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动工迟延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