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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防城港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制止闲置浪费土地和投机囤积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区(含港口区、防城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组织实施处置。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及江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企沙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财政局、市政局、交通局、公路局、土地储备中心、征地拆迁办、防城港供电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闲置土地核查,公布涉嫌闲置土地名单,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情况。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章 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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