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做好艾滋病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南民政发〔2011〕52号)
各县、区(开发区)民政局: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决定》(南发[201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受艾滋病影响人员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1]31号)的精神,为了做好艾滋病防治社会救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经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及医疗单位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简称艾滋病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纳入生活救助范围。
(一)艾滋病救助对象生活困难,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
(二)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按国务院、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保障政策给予生活救助。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感染艾滋病或因艾滋病一方死亡且受艾滋病感染的儿童纳入孤儿类保障,参照艾滋病致孤儿童生活救助标准执行。
(四)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的儿童,按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各地还可以给予适当的营养医疗补助。
二、将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的艾滋病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按《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并资助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将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的艾滋病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范围,按《南宁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解决他们生活遇到的临时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