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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项目验收通过批复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并报经县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财政部门应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施工单位。

  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在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或报纸公布项目、资金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验收考核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五)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参与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组织有关村委会发动村民自筹资金,参与项目建设。

  五、项目验收和考核

  (一)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省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和考核。

  1、验收和考核的时间要求。县环保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考核。

  2、验收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环保、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再由县环保部门报请省环保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3、验收材料要求。申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应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和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工程竣工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以及项目目标责任制、报备制、招标制、报账制、公示制、参与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验收依据和内容。依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以及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量和质量是否符合经审批的实施方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的规定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预算书的要求进行核算,对项目经费核算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5、考核方式和依据。采用评分方式进行考核,根据自查报告,检查有关照片、凭证、文件、会议纪要、管理制度,对项目目标责任制、报备制、招标制、申报账制、公示制,参与制等执行情况逐项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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