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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快解决农村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公开透明,公益服务;群众参与,村民受益”的原则。

  二、领导机构

  为保证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谭琼雄 副县长

  副组长:孙爱娥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文 辉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林唐石 石碌镇镇长

  黎吉维 海尾镇镇长

  关 瑜 昌化镇镇长

  李 卿 乌烈镇镇长

  林美珍 十月田镇镇长

  吴成元 叉河镇镇长

  刘恩吴 七叉镇镇长

  陈左戈 王下乡乡长

  郭祖庆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具体负责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郭祖庆(兼),成员分别为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各村委会的有关人员。

  三、责任分工

  (一)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成立领导机构,组织和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目标和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年度目标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环境问题进行调查,编制全县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并报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负责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编制,审查及申报;负责向县财政部门申请配套资金,解决中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招投标、项目监测、验收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对项目进度、工程量和建设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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