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
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的工作任务、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层层落实责任。
(二)建立激励机制
严格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规定,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不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对于进度快、质量好的市县,可以在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给予支持。
(三)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省、市县、乡镇三级政府层层召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地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长期推动作用,充分调动村民申请宅基地权利登记、配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健全政策法规
各市县可根据《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县实际,对分户标准与宅基地面积标准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加强部门协助配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委、建设、侨办、公安、监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各方面支持。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对户口分户的标准及户人口数的确定工作提供支持。
(六)技术措施
结合实际,综合采用各种手段。一是推广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包括GPS、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技术以及信息系统技术;二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建立全省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成果的数字化管理,拓宽成果应用与服务领域,并为成果的更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队伍培训
加强业务培训,举办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班,全面提高队伍的政策与技术素质。承担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专业技术队伍应有30%以上(不少于5名)的技术人员通过省级培训考试。市县还要对乡镇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