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支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消防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非经营性体育场馆、体育学校业务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执行工业企业水电价格收费标准,消防费用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缴。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基层体育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加强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依托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公共体育设施,建立县级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组织。街道、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吸引、组织从事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逐步做到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指导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七)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不断创新体育健身新方式,积极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相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相融合,互相带动、共同发展。扶持大众化体育健身休闲场所运营和体育健身休闲用品开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体育健身标准化工作,加快推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科学性、安全性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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