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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全民健身事业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加强关键领域和基础建设,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和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少数民族县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制定《广西基本公共体育设施“十二五”发展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城乡新建居民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实施中国(广西)红水河流域民族体育工程、中越边境(广西)全民健身工程、国家级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城市建设要考虑居民出行方便兼顾健身、休闲需要,建设更多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三)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类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确保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在公办学校布点整顿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和学校体育设施,可改造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主要阵地。公园每天有固定时段免费向公众体育健身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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