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材料:如实填报,据实提供。
⑴申报汇总表(下列顺序汇总)
⑵《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
⑶公示牌发票原件,
⑷有效购种凭证原件,
⑸种粮土地流转合同,
⑹与合同相符的土地证复印件(1份合同附1份土地证)
⑺身份复印件,
⑻一卡(折)通复印件
⑼100亩以上提供使用农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不齐全、散装不受理。
(二)面积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后,及时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并经村(居)委会负责人、村纪检组长、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核查人员、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面积、数额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告公示:坚持“三级两次一牌”公示。种粮大户在申报前按统一格式在所种植田块内交通要道显眼的地方立公示牌,公示牌规格为1.5米×1.2米喷绘,每50亩立一块,内容必须有种粮大户姓名、种植品种、种植面积、出租方户名和面积、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监督电话。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县级在秀山网、秀山县人民政府网、秀山县电视台等媒体公示,街道、乡镇政府在政务栏内公示,村(居、社)在村务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县农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等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填报秀山县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于8月15日前将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上报县农委,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四)县级审批:县农委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审核资料后,由县农委、监察局、财政局组成种粮大户审核小组对各街道、乡镇上报的种粮大户进行核实汇总。核实无误后,在县级公众媒体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补贴发放:县政府批准认可后,县财政局在收到市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种粮大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种粮大户直补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期完成补贴工作。
(二)加大宣传。各街道、乡镇要充分利用会议、广播、培训、电视、公示牌、发放资料等形式,加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