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1年秀山自治县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1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农委制订的《2011年秀山自治县对种粮大户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2011年秀山自治县对种粮大户
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农委)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规范种粮大户补贴政策,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农〔2011〕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种粮大户应具备的条件
种粮大户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
(一)种粮面积:一年内在我县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红苕、大豆。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
(二)规范耕种:按作物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必须高于当地农户的种植水平。种植密度要求:玉米不得低于2500窝/亩,马铃薯不得低于3000窝/亩,红苕不得低于2500窝/亩,大豆不得低于8000窝/亩。
(三)生产管理:做到“四统一”。即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销售产品。
(四)自担风险: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二、补贴标准
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两个档次,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委下达的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核程序
(一)申报备案:种粮大户在所种植的粮食作物收获前2个月,向耕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申报工作必须在当年7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大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