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九)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尚未造成后果且不真实内容只有1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致使3名以下求职者受骗或不真实内容有2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致使3名以下求职者受骗或不真实内容有2项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82 | 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欺诈、诱惑或胁迫方式进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九)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受害者不足5人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经处理后再次违法或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受害者5人以上1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以上2.5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受害者超过10人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83 |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一证一点”原则,在本市内跨区域设点经营。中介服务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经营,不得在本市内跨区域设点经营。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项“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一证一点”原则,在本市内跨区域设点经营。中介服务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等形式人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重犯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介服务机构 | 重犯的 | 较轻 | 重犯且涉及人数不足5人 | 处于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或给求职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重犯且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 | 处于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重犯且涉及人数超过10人 | 处于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84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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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闭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且介绍人数不足5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介绍人数5人以上50人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或介绍人数超过50人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85 |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较轻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86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限期退还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向5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且每人收取额不足200元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还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向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金额达200元以上500以下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向10人以上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每人收取金额超过500元 | 按每收取一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87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都未明示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责令改正后拒不整改或经处理后再次违法的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88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缺台帐1项内容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
一般 | 缺台账2项以上内容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建立服务台帐 | 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89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0 | 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1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2 | 职业中介机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下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93 | 企业未按照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企业 | | 较轻 | 未提取或使用教育经费20000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未提取或使用教育经费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提取或使用教育经费50000元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94 | 擅自制发《技师证》、《岗位资格证》等证书 | 《广州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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