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 | | 较轻 | 未退人数5人以下的 |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 |
一般 | 未退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未退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以6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67 |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介绍人数不足5人 | 取缔、处以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下或介绍超过5人不足50人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0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或介绍超过50人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 |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68 |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出入境职业中介业务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审批,从事出入境职业中介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个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的、罚款 | 职业介绍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介绍人数不足5人 | 吊销许可证、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下或介绍超过5人不足50人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介绍一人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或介绍超过50人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按每介绍一人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69 | 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中介服务机构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责令改正,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责令改正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涉及未成年人人数2人以下的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给未成年人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涉及未成年人人数为2人以上5人以下的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未成年人人数5人以上的 | 按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70 | 职业介绍机构未能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当提前三十日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劳动力交流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业介绍机构未能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职业介绍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2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2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71 |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责令限期清退,并可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清退 | 罚款 | 职业介绍机构 | | 较轻 | 聘请1名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 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清退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聘请2名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 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聘请3名以上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 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72 |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别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 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真实,并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一) 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公布招聘劳动者的简章、启事中本单位基本情况、岗别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劳动者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不真实,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改正,停止招工,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上述处罚外,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停止招工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不真实内容只有1项 | 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给求职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致使3名以下求职者受骗或不真实内容有2项 | 处以1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致使3名以上求职者受骗或不真实内容3项以上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73 | 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名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人员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章程;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金; (四)机构负责人应是本市城镇居民; (五)有三名以上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劳动力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项“中介服务机构少于3名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专职人员,责令限期补办,对中介服务机构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责令限期补办 | 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缺少1名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专职人员的 | 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责令补办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缺少2名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专职人员的 | 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1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严重 | 没有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中介服务许可证的专职人员的 | 按每一从业人员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74 | 无中介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许可证)。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持有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证照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无中介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或介绍人数不足5人 | 处以3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或介绍人数超过5人不足50人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5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或介绍人数超过50人或严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罚款 |
75 | 未经批准举办劳动交流集市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交流集市的审批和管理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未经批准举办劳动交流集市,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对举办者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责令停办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20000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办后继续举办或经处理后再次违法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40000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10000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6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76 | 中介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在从事中介服务 | 第十六条第三款 中介服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介服务单位不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在从事中介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介服务单位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30000元以上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77 | 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78 | 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79 | 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开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80 | 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而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项“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而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中介服务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中介服务许可证。” |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 中介服务机构 |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且只有1项违法行为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为“情节严重” |
一般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或违法行为只有2项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或违法行为3项以上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81 |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 | 《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作出虚假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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