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 逾期未改正的 | 较轻 |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但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制定工资支付制度但未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8 |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 逾期未履行限期整改指令 | 较轻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额不超过应付工资总额10%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额占应付工资总额10%以上,20%以下 | 对用人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额占应付工资总额的20%以上。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标准为:较轻20-25%;一般25-30%;严重30%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9 | 用人单位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 逾期未履行限期整改指令 | 较轻 | 支付日期、支付周期、工作时间等台帐项目不如实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支付对象姓名、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台帐项目不如实 | 对用人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台帐项目不如实。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标准为:按造假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较轻:10%以下;一般:10-20%;严重:20%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0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 逾期未履行限期整改指令 | 较轻 | 未提供清单月份数6个月以下,或涉及人数占总人数10%以下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未提供清单月份数6-11个月,或涉及人数占总人数10-30% | 对用人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提供清单月份数12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占总人数30%以上。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标准:较轻30-40%,或12-18个月;一般40-50%,或18-24个月;严重60%以上,或24个月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2200元以上38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3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1 | 用人单位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 逾期未履行限期整改指令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2-3人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4人以上的;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标准:较轻情节为4以上不满10人,一般情节为10以上不满30人,严重情节为30人以上 | 对用人单位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较轻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2 |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在当月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职工工资,按时、日、周计算工资的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 |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所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或逾期未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发所欠工资,并从超过规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发工资额的1%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职工工资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 责令补发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总人数5%以上,10%以下或连续3-4个月不按期发放工资 | 处以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补发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
一般 | 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总人数超过10%,且在20%以下或连续5个月不按期发放工资 | 处以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总人数超过20%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按期发放工资 | 处以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43 |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事件的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 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事件涉及人数不超过30人,且有授权或指定其他人员参与协助处理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事件涉及人数30人以上,但有授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协助处理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未到场,亦未授权或指定其他人员参与协助处理的 | 处以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44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5人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10人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5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3人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5人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6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不超过3人的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超过5人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7 |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1人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2人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过,又重犯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8 |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 |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1人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2人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上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49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 |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3人以下 | 每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满3人至5人 | 每人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5人及以上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罚过,又重犯的 | 每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50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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