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 | 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予处罚 | 较轻 | 发布1次的 | 责令停止招工 | 责令立即停止招工 |
一般 | 发布2-3次的 |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发布4次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15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11 | 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为:“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警告、罚款 | 任何单位或个人 | | 较轻 | 个人招用人数3人以下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如果所招用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则适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给予处罚;如果所招用的人员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工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处罚),属于失学少年的,按本条处罚 |
一般 | 单位招用人数3人以下或者个人招用人数3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每招一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单位招用人数3人以上或者个人招用人数10人以上的 | 按每招一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2 | 个体工商户使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在家帮工、经营的 |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广州市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正常辍学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使其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在家帮工、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警告、罚款 | 个体工商户 | | 较轻 | 辍学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 | 予以警告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辍学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辍学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3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 较轻 |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责令退还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
严重 | |
14 |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令
限期退还 | 罚款 | 用人
单位 | | 较轻 | 涉及人数1-3人的 | 按每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退还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人数3-5人的 | 按每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 | 按每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人单位 | 逾期不改正的 | 较轻 | 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但职工名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有缺项情形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按时报告整改情况,但职工名册未包括全部员工的。 | 处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按时报告整改情况,职工名册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拒绝或不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 |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6 | 劳务派遣单位不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或注册资本少于五十万元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7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合同内容缺少2项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合同内容缺少2项以上5项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合同内容缺少5项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8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有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缺少3项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有书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缺少3项以上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未订书面劳务派遣协议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9 | 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0 |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1 | 用工单位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用工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2 | 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 情节严重的 | 较轻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令改正期限为10个工作日 |
一般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 以每人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严重 | 涉及被派遣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的 | 以每人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23 | 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 第六十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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