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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农业、质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四)建立健全电子信息追溯和验证验票查询系统。农业、质监、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和有效整合乳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2011年底前按照国家部署完成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要尽快组织建立全省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为乳制品采购进货提供权威性验证验票查询平台。各相关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主动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在2011年10月前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四、严厉打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乳制品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各市、县(区)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各级公安、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乳制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对监管部门发现的涉嫌食品犯罪行为线索要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即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对重特大案件和跨地区案件,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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