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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和质监部门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定点包厂和驻厂监督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赣食安办字〔2011〕5号)规定,落实驻厂监督有关责任和工作措施,并及时上网公布、更新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一)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各级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生鲜乳收购站要做好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完善运输环节的交接单;奶畜饲料生产企业及奶畜规模养殖场要建立饲料、相关原料索证索票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乳品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采购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质监、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如在乳品中发现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省卫生厅要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科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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