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省工信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制度,实行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承诺和销售台账制度,建立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销售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销售、采购企业和个人信息,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突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监管
(一)加强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奶畜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管理,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加大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生鲜乳的抽检,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质监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验,抽验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把乳制品和含乳食品列为高风险产品实施重点监管,加强风险监测工作,重点检查产品的可追溯性、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加工投料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等,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三)加强乳制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各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要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质监部门进行追踪。工商部门要将督查乳制品经营者各项自律制度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任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集中整治,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严防再次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