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34号 2011年8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乳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把好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严把行业准入条件,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核准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尽快完成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重新审核清理工作,重点对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的工艺与装备、能耗及水耗等进行审核清理。对不符合条件、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各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生产资格,质监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获证企业重新审核生产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严防非法开工生产。
(三)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监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