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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记录生产品种的名称、种子或穗条来源、作业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名称、生产单位、检验人员、质量指标及等级、使用说明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制定育苗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委托订单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名称、数量、质量等级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育苗合同的,要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苗圃建成时间

 

土地性质

国有(  )

集体(  )年限:

使用年限:      

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苗圃面积(亩)

 

温室大棚面积

(平方米)

 

自控荫棚面积(平方米)

 

年生产能力

(万株)

 

主要品种

 

技术力量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技术人员  人

前三年订单

育苗情况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简介(不超过500字,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苗木培育情况及订单育苗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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