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记录生产品种的名称、种子或穗条来源、作业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去向、经手人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对出圃的苗木应组织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苗木应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苗木品种名称、生产单位、检验人员、质量指标及等级、使用说明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当制定育苗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出圃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 委托订单育苗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采购的苗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苗木品种名称、数量、质量等级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对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苗木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违反育苗合同的,要按照《
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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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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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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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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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建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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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性质
| 国有( )
集体( )年限:
| 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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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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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圃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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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大棚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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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控荫棚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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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能力
(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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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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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力量
| 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技术人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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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年订单
育苗情况
| 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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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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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育苗数量: (万株)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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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不超过500字,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苗木培育情况及订单育苗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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