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
(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六)所在地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报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各市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后认定。
第九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各地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和总体规划、总量控制、优中选优的原则认定。
第十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由省林业厅公布命名、授牌。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用苗、林木良种补贴育苗、珍贵树种育苗等任务优先安排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承担,并及时下达生产任务。
第十二条 实行订单育苗制度。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及时与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签订订单育苗合同,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订单育苗任务的协调与落实。订单育苗合同应明确培育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购苗价款、验收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育苗任务制定年度苗木培育计划,优先落实好林业造林苗木的培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