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条件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专业特长,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发展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区域影响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在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专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技艺精湛,知名度高,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或业内水平领先的农村能工巧匠。
(五)在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在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乡村之星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和“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市乡村之星需呈报以下材料:
1.《聊城市乡村之星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由申报人员所在乡镇(街道)或有关协会向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荐。
(二)初审。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将有关材料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公室。
(三)评审。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市乡村之星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乡村之星拟定考察人选。
(四)考察。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拟定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对考察确定人选在有关媒体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