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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聊城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0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聊城市乡村之星”(以下简称市乡村之星),是指为聊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在农业生产一线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起到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市乡村之星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生产型、经营型、技术服务型、社会服务型和技能带动型农村实用人才的不同特点,重点从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乡村之星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乡村之星选拔范围是:直接从事一线工作的生产型(包括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型(企业经营人才、农村经纪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技术服务型(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的各类人员)、社会服务型(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公益事业服务人员)和技能带动型(各类能工巧匠、科技带头人)农村实用人才。国家公职人员不参加市乡村之星的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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