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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加强2011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认定案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考试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二)考试工作人员是否佩戴统一标志。
  六、处理问题,反馈信息
  (一)对考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商考点主考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纠正与处理;
  (二)对巡考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派出机构汇报;
  (三)巡考工作结束后,向派出机构汇报巡考情况,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附件4.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违规处理办法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考试命题、制卷、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组织、试卷评阅及成绩登录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本次和下一次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命题人员有意泄露命题者身份,对考试工作造成干扰的;
  (二)试卷(样卷)运送、保管人员不履行正常的试卷交接手续的;
  (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有抽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等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五)试卷评阅人员工作不认真,错评、漏评、统分差错较多的;
  (六)巡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巡考职责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今后不得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考试命题和试卷(样卷)印制、邮寄、押运、保管、领用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泄密或发生其他事故的;
  (二)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三)指使、纵容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四)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五)擅自变动考试时间或地点的;
  (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八)在监考、评卷、统分中,涂改、毁坏甚至丢失试卷,以及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谋私的;
  (十)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考试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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