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确定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07年、2009年先后公布了两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参照《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的有关要求,现请各区、县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本区、县或本单位现有的市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
一、确定保护单位的项目范围
列入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二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项目。
二、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三、保护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积极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区、县文化(广)局或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文化(广)局和有关单位在尊重项目申报地区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认真研究确定项目保护单位。我局组织汇总、审核后公布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名单。
(二)保护单位必须能承担保护责任,落实具体保护工作。除群众性较强的项目外,一般不可设在文化馆;也不可设在镇以上政府机关(含镇政府)。我局将对不符合条件的保护单位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报送。